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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工产假天数规定
根据我国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劳务派遣女职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产假权利。国家法定产假基础天数为98天,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。若遇难产(如剖腹产)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此外,各省份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普遍增设了“生育奖励假”,例如北京、上海等地合计产假可达158天以上。劳务派遣女工的产假天数计算方式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完全一致,具体天数需结合工作所在地的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。
产假工资发放责任主体
劳务派遣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涉及两个责任主体: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。根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,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责任。实际操作中,通常由用工单位将产假工资(或生育津贴)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,再由派遣单位发放给女职工。若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,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(标准为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),用工单位无需重复支付工资;若未参保或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,差额部分依法由用工单位补足。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,负有代发工资和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的法定义务。
权益保障注意事项
劳务派遣女职工需特别注意权益保障流程:首先,产假申请应同时告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,并保留书面记录;其次,生育津贴申领需由派遣单位向社保部门提交材料;最后,若遇权益纠纷(如单位拒付产假工资),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,或同时追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。法律明确规定,用工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将其退回派遣单位,派遣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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